裁判文书详情

施**与焦作**理中心、韩**撤销房产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军诉被告焦作**理中心、第三人韩**撤销房产证一案中,原告施*军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