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军诉被告焦作**理中心、第三人韩**撤销房产证一案中,原告施*军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王**与武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龄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金*同与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武陟县人民政府、陶**与王彩虹土地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苏**与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常静、王**、王某某与博爱县金城乡人民政府确认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黄福庄 与焦作市**道办事处 履行给付独生子女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董某某与修武县公安局、修武县公安局高村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郑**与修武**理中心作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黄**与焦作市公安局冯营分局不依法履行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焦作市公安局冯营分局、张**、董**不依法履行职责及行政决定无效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