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修武**理中心撤销其产监字第16594号房屋所有权证、不服被告修武**理中心为第三人丁**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变更诉讼请求为由,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香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