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不服被告武陟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陈**颁发武集建(92)字第1131065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中,因原告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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