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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武陟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武陟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私下协商后武陟县公安局同意为其变更姓名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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