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武陟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私下协商后武陟县公安局同意为其变更姓名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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