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良诉被告沁**生局、沁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予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杨*良以其他原因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秦**与武陟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不服武陟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陈**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武陟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不服修武**理中心撤销其房屋所有权证、不服修武**理中心为第三人丁**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不服武陟**理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不服武陟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史广直不服被告博爱县公安局不予赔偿决定一案行政判决书
杨**不服修武**理中心为第三人邱**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焦作**管理局工商行政变更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河南合**有限公司与修武**管理局不履行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