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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合**有限公司与修武**管理局不履行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合**有限公司诉被告修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职责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河南合**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技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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