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合**有限公司诉被告修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职责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河南合**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技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秦**与武陟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不服武陟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陈**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武陟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不服修武**理中心撤销其房屋所有权证、不服修武**理中心为第三人丁**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不服武陟**理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不服武陟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史广直不服被告博爱县公安局不予赔偿决定一案行政判决书
杨**不服修武**理中心为第三人邱**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焦作**管理局工商行政变更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吕**不服告焦作市**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