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诉被告武陟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秦**以二个法律关系,分开起诉为由,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秦**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陈**不服武陟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陈**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武陟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不服修武**理中心撤销其房屋所有权证、不服修武**理中心为第三人丁**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不服武陟**理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不服武陟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陶晓亮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不服武陟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史广直不服被告博爱县公安局不予赔偿决定一案行政判决书
杨**诉沁**生局、沁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宋**不服武陟县人民政府、武陟县谢旗营镇人民政府土地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不服武陟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