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不服被告武陟县人民政府、武陟县谢旗营镇人民政府土地处理决定一案中。原告宋**以需要追加第三人为由,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秦**与武陟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不服武陟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陈**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武陟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不服修武**理中心撤销其房屋所有权证、不服修武**理中心为第三人丁**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不服武陟**理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不服武陟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史广直不服被告博爱县公安局不予赔偿决定一案行政判决书
杨**诉沁**生局、沁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杨**不服修武**理中心为第三人邱**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不服武陟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