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不服被告武陟**理局为第三人焦作市**限公司颁发的武房权证嘉字第00006715号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中,原告王**以误列被告名称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尚**与沁**生局、沁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不服武陟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陈**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武陟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不服修武**理中心撤销其房屋所有权证、不服修武**理中心为第三人丁**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小欧诉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判决书
秦**与武陟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不服武陟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陶晓亮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武陟县西陶镇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及武陟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史广直不服被告博爱县公安局不予赔偿决定一案行政判决书
杨**诉沁**生局、沁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