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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不服武陟**理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不服被告武陟**理局为第三人焦作市**限公司颁发的武房权证嘉字第00006715号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中,原告王**以误列被告名称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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