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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不服武陟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武陟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一案,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同意撤销为第三人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原告王**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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