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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不服告焦作市**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不服告焦作市**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一案,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主体错误,原告吕**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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