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陕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一案中,原告刘**以与被告陕县人民政府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陕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刘**已交,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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