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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与被告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被告漯河市召陵区姬石镇人民政府、被告漯河市召陵区姬石镇姬石村民委员会行政违法确认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生诉被告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被告漯河市召陵区姬石镇人民政府、被告漯河市召**村民委员会行政违法确认一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石*生撤回对被告漯河市召**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对被告漯河市召**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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