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生诉被告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被告漯河市召陵区姬石镇人民政府、被告漯河市召**村民委员会行政违法确认一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石*生撤回对被告漯河市召**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对被告漯河市召**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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