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顾*诉被告息县公安局道路行政强制并要求行政赔偿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赵**被告息县民政局第三人邹**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李**诉被告商城县**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尹*全诉被告息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栗国仁诉被告息县人民政府、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陈**、敖中海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孙*、李**被告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息县房地产管理所,第三人李**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商城县双椿铺镇仙桥村窑岭组、陈**诉被告商城县双椿铺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商城县双椿铺镇仙桥村委会行政确权纠纷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花秀堂诉被告商城县汪岗镇人民政府、第三人丁长术、涂汉合、李**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鄢定成诉被告商城县鄢岗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李**履行法定职责及信息公开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邱**诉被告新县民政局、第三人曹*新行政登记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卢*明诉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熊*会不服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纠纷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