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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王公桥与丹江**险管理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王**要求被告丹**险管理局(以下简称:丹江医保局)支付医疗保险金待遇一案,本院2015年3月6日受理后,于2015年3月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罗**主审、人民陪审员刑小*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告丹江医保局委托代理人周**、刘*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王**因在外地读书未能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王**于2015年3月2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王**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按25元收取,由原告王**、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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