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我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原告张**不服被告**险管理局于2015年4月27日在《宜昌市工伤人员伤残待遇审批表》中对张**作出的工伤待遇核定意见一案后,于同年5月1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因宜昌裕**任公司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于同年5月18日通知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同年6月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7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