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收到赵**提交的行政诉讼状。起诉人以宜昌市**军分局于1992年向第三人秦*颁发的宜市国用第030305065号土地使用证错误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撤销宜昌市**军分局为第三人秦*颁发的宜市国用(92)字第030305065号土地使用权证,并撤销2015年7月30日宜昌市**军分局向点军区征收办发出的工作联系函。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宜昌市**军分局为第三人秦*颁发的宜市国用(92)字第030305065号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发生在1992年,该行政行为距今已超过了二十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人要求撤销上述行政行为,法院不予受理。至于起诉人要求撤销宜昌市**军分局于2015年7月30日向点军区征收办发出的工作联系函的诉讼请求,因该联系函并没有影响起诉人合法权益,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赵**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