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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庞凤婚姻登记管理行政诉讼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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