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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夷**安分局不履行户籍管理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方**与被告**安分局不履行户籍管理法定职责案,2015年3月30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吕**和人民陪审员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向被告**安分局送达应诉通知书、行政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之前,原告方**以被告**安分局对其提出户籍迁移要求已作出答复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秋自愿撤回对被告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撤回对被告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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