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治安管理(治安)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赵**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与宜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喻**与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宜昌市**陵分局与宜昌**限公司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乔**一审行政裁定书
余**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宜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方**与夷**安分局不履行户籍管理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