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治安管理(治安)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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