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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祖祠与南漳县民政局、南漳县长坪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诉被告南**政局、南漳县长坪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谢明秀民政行政证明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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