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魏**诉被告南**政局、南漳县长坪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谢明秀民政行政证明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刘*与南漳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湖北南漳**有限公司与南漳县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湖北南漳**有限公司与南漳县林业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关**、苏**等与南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命令一审行政裁定书
钱**与南漳县公安局肖堰派出所、南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赔偿裁定书
梅**与保康县黄堡镇人民政府、保康县**民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保康**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