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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南漳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南漳县公安局不履行侦查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2年11月16日以其长期被监视及被投放危险物质,向南漳县公安局提出控告。南漳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存在,不符合立案条件,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于2013年1月8日作出南公(刑)不立字(2013)第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原告刘*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南漳县公安局履行侦查的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侦查系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属于司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对被告不予立案的司法行为不服及要求被告履行侦查的法定司法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原告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寻求救济。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不予收取案件受理费,已经收取的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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