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钟祥市文集镇人民政府、钟祥市人事局乡政府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