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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陈*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0月29日,本院收到胡*、陈*诉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u0026ldquo;钟祥市人社局u0026rdquo;)、第三人唐*确认房屋过户行为无效一案诉状,起诉的主要事实为:根据钟祥市人民法院(2013)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胡*、陈*与钟祥市人社局于2006年12月22日签订的《还款协议》有效,按照协议的约定胡*、陈*的房产是作价10万元抵押给被告,而不是买卖。抵押物是可以随时回赎的。钟祥市人社局在未得到胡*、陈*的同意下,擅自将抵押的房子卖给了第三人显然已违反法律规定,也超出了钟祥市人社局的权力范围,属行政乱作为,不仅侵害了胡*、陈*的权益,也践踏了(2013)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的判决内容和荆门市中**民三终字第00021号判决内容及湖北**民法院(2014)鄂民申字第00542号裁定书的结果。故请求确认钟祥市人社局将胡*、陈*抵押的位于钟祥市人事局院内的住房(证号郢**u0026times;u0026times;号)过户给第三人唐*的行为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钟祥市人社局的房屋过户行为系**、陈*与钟祥市人社局及第三人唐**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胡*、陈*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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