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元诉被告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荆门市**有限公司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己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