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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胡**与钟祥**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钟祥**管理局、第三人倪**房屋登记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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