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汪*永诉被告钟祥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李**诉荆门市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案行政裁定书
胡*、陈*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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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与京山**管理局行政批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罗**与沙洋县林业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