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钟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焦**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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