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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泉中学北校诉荆门市城乡规划局城市规划行政许可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荆门**学北校不服被告荆门市城乡规划局为第三人荆门**有限公司(原荆门市**有限公司)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4GF138)的行政行为,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荆门市城乡规划局送达了行政起诉状、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并依法追加荆门**有限公司(原荆门市**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荆门市城乡规划局辩称,原告所起诉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4GF138)因建设单位发生了变更,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收回,并予以作废。2015年7月21日,原告以诉争的规划许可证不复存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荆门市城乡规划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学北校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被告荆门市城乡规划局的起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行为,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荆门**学北校撤回对被告荆门市城乡规划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荆**泉中学北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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