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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市人民政府与李和英土地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钟祥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钟**(2014)4号《钟祥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称《补偿决定书》),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补偿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于2015年5月6日举行听证。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2014年5月4日,钟祥市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作出钟**(2014)9号《钟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职业高中标准田径运动场建设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称《征收决定》),决定征收钟祥市职业高中南面、纯德路北侧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范围以钟祥市职业高中田径运动场建设规划红线图为准)。《征收决定》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钟祥市**管理办公室(以下称钟祥市征收办),同时钟祥市征收办确定了《钟祥市职业高中标准田径运动场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称《补偿方案》)。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名下的钟祥市郢中镇园艺场陶家湾65号的房屋在《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为给予李**公平补偿,钟祥市征收办委托钟祥市**有限公司对李**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其房屋建筑面积293.43㎡,其中砖混279.67㎡,砖木13.76㎡。房地产市场价值总计362206元(含附属物、装修、证内土地)。评估结果公布后,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核评估。钟祥市征收办与李**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

2014年7月1日,钟祥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钟祥市职业高中标准田径运动场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称《补偿方案》),作出钟**(2014)4号《补偿决定书》。其内容:1、李**被征收的房屋建筑面积293.43㎡。其中砖混279.67㎡,砖木13.76㎡。该房地产市场价值总计362206元(含附属物、装修、证内土地)。2、搬家费:2000元;过渡费4260元;误工费3000元,共计补偿9260元。3、李**可购买一套安置房和一套指标房,购买安置房高层130㎡左右,购买单价1200元/㎡,购买指标房高层100㎡左右,购买单价1500元/㎡。若李**自愿放弃购买安置房的,另给予10万元补偿费,且不能购买指标房;若李**只购买安置房,不购买指标房的,不另给予货币补偿。4、钟**收办负责办理李**的房屋所有权证,费用(不含维修基金)由该办承担。5、李**在安置小区内居住,5年内免交物业管理费,房屋维修基金由李**承担。6、李**在收到《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钟**收办办理相关补偿手续,并完成房屋搬迁。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钟祥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4年7月8日,钟祥市人民政府将《补偿决定书》留置送达给李**,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补偿决定书》。2014年10月31日,钟祥市人民政府作出钟政催字(2014)5号《钟祥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履行《补偿决定书》,李**于2014年11月5日收到该催告书,但至今仍未履行《补偿决定书》。

本院在审查期间,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因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协调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钟祥市人民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钟祥市职业高中南面、纯德路北侧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范围以钟祥市职业高中田径运动场建设规划红线图为准),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登记在李**名下的钟祥市郢中镇园艺场陶家湾65号的房屋在《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李**作为被征收人,就其所有的房屋被征收后的补偿事宜与征收人钟祥市人民政府未达成协议,钟祥市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书》。该《补偿决定书》中确定的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等给予了李**公平补偿,保障了其合法权益。《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钟祥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钟**(2014)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钟祥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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