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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雨诉荆门市东宝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局不履行工伤保险待遇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秦*雨诉被告荆门市东宝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局不履行工伤保险待遇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雨于2015年6月9日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荆门市东宝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的申请,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雨撤回对被告荆门市东宝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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