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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通城县交通局不服职务任免通知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刘**等十八人诉原审被告通城县交通局行政侵权一案,通**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鄂**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原审原告刘**等18人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等18人以通城县交通局已将任命的经理调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等18人撤回上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第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刘**等18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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