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咸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田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咸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咸丰卫计局)向我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钟**、田**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被申请人钟**、田**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1月16日生育第三孩钟**(女)。2014年6月3日生育第四孩钟佳*(男)。申请人以两被申请人违法生育第三、四个子女为由,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四款之规定,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咸卫生计生征决(2014)坪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两被申请人征收社会抚养费88980元;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加收滞纳金。因两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5月11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作出的咸卫生计生征决(2014)坪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7月28日依法送达两被申请人,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1月10日,申请人对两被申请人发出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催告两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0日内主动履行,两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

另查明,湖北省咸丰县201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是4526元,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是515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咸丰卫计局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未发现涉案征收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申请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起诉,也未履行。申请人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作出的咸卫生计生征决(2014)坪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恰当。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其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咸卫生计生征决(2014)坪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二、被申请人钟**、田**应当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申请人缴纳社会抚养费88980元。

三、被申请人钟**、田**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