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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0月16日,本院收到田**的起诉状,起诉人田**因不服鹤峰县太平镇人民政府《关于唐家村三组田**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太政函(2015)13号)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答复意见并责令鹤峰县太平镇人民政府对原告依法承包土地权属作出正确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鹤峰县太平镇人民政府对起诉人田**作出的太政函(2015)13号答复意见,是一种告知行为,对起诉人田**不具有强制力,未对起诉人田**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法律后果,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人田**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田**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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