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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红岩与鹤峰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向红岩不服被告鹤峰县人民政府林*颁证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受理,2015年4月17日本案中止诉讼,2015年8月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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