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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有限公司与鹤**政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恩施州**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鹤峰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一案,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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