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耀诉被告咸丰县朝阳寺镇人民政府履行土地确权法定职责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耀于2015年11月17日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咸丰县朝阳寺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土地确权法定职责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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