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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车号牌注册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车号牌注册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所诉事由已与被告协调处理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其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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