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不服被告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正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周**与长沙市**福区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钟*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长沙**乡建设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长沙**管理局开福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湖南名**限公司与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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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清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周**、罗**与长沙**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诉被告长沙**管理局、长沙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其它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