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国诉被告长沙**管理局、长沙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其它行政行为一案,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黄**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黄**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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