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9月3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张**的起诉状。起诉人以长沙**地办公室、长沙市**花区分局为被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撤销被起诉人作出的《关于圭塘河改造配套项目(自然村)黎**等户合法面积认定情况表》中对起诉人房屋面积进行认定的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起诉人长沙**地办公室、长沙市**花区分局作出的《关于圭塘河改造配套项目(自然村)黎**等户合法面积认定情况表》系拆迁征收过程中的过程性、阶段性文件,对起诉人张**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起诉人张**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张**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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