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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被告长沙市**花区分局、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良诉被告长沙市**花区分局、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一案,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良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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