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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罗演桥、陈柳计生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对被申请人罗演桥、陈*于2014年4月4日作出的蒸S计生征决字(2014)第0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二被申请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蒸S计生征决字(2014)第0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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