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许**不服被告衡南县林业局认为侵犯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衡南县林业局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25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刘某某诉衡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附带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万某某诉衡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李**不服被告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行政判决书
王*、王**与被告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违法行政行政裁定书
王**与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生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不服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办理退休手续一案行政裁定书
陈**不服衡东县环卫局行政管理一案裁定书
原告贺*明诉被告衡南县民政局民政管理行政撤销一案行政判决书
吴**不服被告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生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