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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与被告衡南县林业局认为侵犯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不服被告衡南县林业局认为侵犯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衡南县林业局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25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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