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谢**等人与衡南**理局认为侵犯房产权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谢*、谢*、谢**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衡南**理局不同意办理房产登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判决被告衡南**理局依法注销登记在第三人谢**名下的南房私字第706号房屋产权证,并按民事判决分别为四原告办理该房屋登记手续。本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受理,经审查:原告谢**、谢*、谢*、谢**已于201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同样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已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了判决,湖南省**民法院也维持了本院判决。现四原告就同样的诉讼请求起诉,属重复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谢**、谢*、谢*、谢**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四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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