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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2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21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有限公司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746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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