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2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21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有限公司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746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