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西*公司、王*某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约定被告某某有限公司西*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10000元,现已履行完毕。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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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