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种健与被告康佳*西安分公司、被告西安*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种健已收到被告康佳*西安分公司支付的赔偿款人民币46500元。基于此,原告种健于2012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种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种健撤回起诉。
诉讼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种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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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