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陕西家**市有限公司、天津家得宝家**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刘*与陕西家*市有限公司、天津家得宝*太华路分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雁民初字第27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后被执行人陕西家*市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本案案款18517元及执行费194元。关于由被执行人天津家得宝*太华路分公司所承担的标的1091元,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本院已将案款18517元返还申请执行人,现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0)雁民初字第27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