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金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王权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金*有*分公司、王权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长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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