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金*有*分公司、王权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长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原告马*访诉被告王**等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西**公司、王*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与莱阳**械厂、福建省艾**宝鸡分公司、陕西省**程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河南**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有限公司与白**、杨**、杨*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赵**与徐**、浙江**限公司,孟**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陕西苏**任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种健与康佳集**西安分公司、西安**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耀诉被告杜**、被告**源机械厂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陕西家**市有限公司、天津家得宝家**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